60年代有伤残抚恤金吗?
60年代没有伤残抚恤金的,那时伤残了,住在单位有你吃喝的,待伤势好了后还要在单位做做门卫等等工作的。自2011年8月1日起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,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:烈士和因公牺牲的,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;病故的,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。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
九十年代企业退休人员有丧葬费抚恤金吗?
九十年代企业退休死亡人员是没有丧葬费抚恤金的。90年代的丧葬费,抚恤金政策还没有完善,完善后,死亡人员有5000元的丧葬费,事业单位的死亡人员有抚恤金,企业单位没有。但是刚刚颁布了最新政策,企业退休的死亡人员也有抚恤金了,节点为2011年,家属可持相关资料去社保大厅或网上办理。
90年代企业在职职工病亡是如何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?
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:
(一)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,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。
(二)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,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。

(三)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,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,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%发给。
二、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
1、死亡注销证明(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);
2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(社保所提供,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,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);
3、火化证(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),非火化区的,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;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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